福建省慈善总会章程

2023-09-06 15:19:08  作者:   来源:福建省慈善总会   责任编辑:肖月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福建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Fujian Province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FP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致力于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行业性、枢纽型慈善组织,发挥全省慈善行业牵头示范作用。本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筹募慈善款物,帮扶困难群众;践行依法治善,推动行业自律;广聚慈善力量,促进行业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白马北路13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知识,优化慈善环境;

(二)推动我省慈善智库建设,开展慈善政策理论研究,总结推广慈善工作经验,协助相关部门制订和完善慈善政策法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委托开展慈善行业培训、统计、评估、表彰等工作;

(三)依法依规募集、管理、处置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款物,依法依规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开展扶弱、济困、敬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领域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各类慈善项目、信托、活动、服务,依法资助和兴办各类慈善实体;

(五)参与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社会福利、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维护会员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会员单位之间交流合作;

(七)推动制订和实施地方慈善行业标准,促进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推进慈善行业信息依法公开,维护慈善行业秩序;

(八)推动建立慈善组织与政府、企业、媒体、学界等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促进慈善行业跨界合作;

(九)加强省内慈善组织与省外及港澳台海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推广先进经验、技术和优秀服务项目;

(十)承办政府和相关部门(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参加本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慈善事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报本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经理事会通过;

(三)由本会有关职能部门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

(五)积极支持本会有关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根据会长提名,增补或者调整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注销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各类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线上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线上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者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代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全面领导本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会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六)组织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七)组织起草本会各项管理制度,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5至7名,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至2名,监事3至4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监事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依照本会章程相关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重要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四)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五)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条本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荣誉主任、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聘任。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一)了解掌握国内外慈善领域理论研究成果与实践发展动态,及时提供信息与工作意见建议;

(二)开展理论政策研究,承担本会有关课题项目的调查研究,对慈善事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三)为本会财会、法务和金融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四)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慈善事业;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一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党员和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与管理班子成员双向进入,确保本会党组织把关决策和会长办公会研究的政治一致性。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金、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金、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事业单位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会慈善项目管理规定: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不得指定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人数的2/3。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资料和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22日本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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