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慈善事业运行在法治轨道上——慈善法修正引发学界热议

2023-10-26 16:55:34  作者:   来源:慈善公益报   责任编辑:陈娜

10月2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所作的关于慈善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徐辉表示,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包括规范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运行,完善公开募捐制度,增设专章规定应急慈善制度,强化慈善促进措施,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规范个人求助行为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杨合庆在此前举行的记者会上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时表示,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慈善法修订草案,会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80人提出的765条意见,另收到来信18封。

杨合庆表示,这次慈善修改采用修正方式对现行慈善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在保持现行法律基本制度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总结实践经验,对较为成熟或者有基本共识的内容作出必要修改;对尚有争议、尚未形成基本共识或者较为生疏的问题暂不作修改。

据了解,法律修改分修正与修订,修订是大修,修正是小修。法律的修正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个别的修改;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审议;在表决通过时,通过的是修改某某法律的决定或者修正案。法律的修订则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整体的修改;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订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的是整个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教授在审议慈善法修正草案时发言阐述了现行草案的五大贡献与四大不足,提出了立法与政策储备同步推进的建议。

郑功成表示,现行草案贡献体现在5个方面:一是新增应急慈善专章,对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发生时的慈善应急处置措施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二是将发展社区慈善从现行法律中的附则提到了法律正文,并作为促进措施进行规制,有着特殊的意义;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对慈善信托的规制与支持;四是首次将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规范,并授权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这是对现实情形的尊重,也是对中国人基于恻隐之心救急难、帮助特定受益人的慈善行为的立法认可,填补了立法空白;五是进一步完善了公开募捐制度,规定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募捐的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等。然而,修正草案还存在着四个不足:一是对个人捐赠的税收激励机制有待调整;二是社会褒奖机制仍未得到强化;三是对慈善组织缺乏分类管理的规制;四是应急慈善中要求5日公布相关信息不符合慈善组织的实际。

修正草案也引起其他学者的关注。修正草案提出,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开通的网络平台进行。北京师范大学民生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谢琼评价说:“网络信息化的今天,不能让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用公益信息为商业活动引流,披着公益外衣实现其背后的商业目的,必须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进行规制,用法律保障互联网慈善的公益性。”

修正草案增设应急慈善相关制度。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认为,修正草案对政府部门引导、管理慈善组织开展应急慈善活动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有利于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同时,修正草案明确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将为更好发挥慈善组织在应急慈善领域的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修正草案强化慈善促进措施,明确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社区慈善事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建立联动机制,开展慈善活动。王名认为,修正草案则新增了对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将进一步激发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各种慈善活动的积极性。

修正草案规范个人求助行为,明确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求助信息真实性查验义务。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涂云新表示,发布虚假信息,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还有可能引发社会公众质疑。修正草案明确了个人、网络服务平台、监管部门的权责义务边界,能让大家在互联网上帮助陌生人时更放心,让爱心和善举惠及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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