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7 09:50:00 作者: 来源:慈善公益报 责任编辑:陈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被普遍称为“新时代新征程上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广度和深度进军的总动员、总部署”,是“指导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充分彰显了《决定》之于中国未来发展的重要意义与深远影响。
从宏观决策看领域行业,在深化改革分配制度与高质量发展慈善公益事业方面,《决定》指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公益慈善事业之于完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推进共同富裕重要性的高度肯定与重视。
“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是改革开放和深化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一以贯之的方针政策。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将其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在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慈善事业”首次被写入党中央文件,提出构建“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慈善事业”。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慈善事业作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支持发展慈善事业”。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和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慈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方式,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安排。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等要求。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 “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这条一脉相承的主线,是对公益慈善事业过往成就的高度肯定与对未来发展的巨大鞭策。结合党中央历次关于“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以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指示精神,可以清晰勾勒出公益慈善事业未来发展的方向、目标与任务。
慈善公益的用武之地
慈善事业最基本的立足点在于助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决定》明确指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在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方面,《决定》逐项提出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等目标任务。
慈善事业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方式,是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有生力量,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元素,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力量,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力补充,是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应对“一老一小”等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一直以来,慈善公益都是国家工作大局的忠诚服务者、民生事业的忠实践行者,在实施扶贫济困、助力脱贫攻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参与社会治理、助推高质量就业、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方面贡献了积极力量。在中国式现代化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伟大目标的进程中,慈善公益事业总能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自身价值,作出应有贡献。
企业和企业家的重要命题
社会责任从来都是摆在企业和企业家面前的重要命题,而慈善公益就是回答这一命题的必选答案之一。
《决定》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履行社会责任”,其最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践行慈善公益。
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就“弘扬企业家精神”提出5点希望:一是增强爱国情怀;二是勇于创新;三是诚信守法;四是承担社会责任;五是拓宽国际视野。
在具体实践中,企业家承担与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与内容很多,包括投身各类慈善公益事业、热心关心困难同胞、积极提供志愿服务、关爱关怀企业员工等。这些不仅能为社会文明进步带来更多能量和资源,同时也能为企业自身发展开辟更大空间,创造更好价值。
教育公益事业的未来意义
慈善公益与教育事业都是阳光事业,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与长远的历史意义。它们既关心人的现实生活,也关注人的未来发展。而当教育与慈善公益紧密结合,必将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决定》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化改革,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是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充分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从传统教育走向现代教育,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一如从传统慈善走向现代公益。慈善公益之于教育也正在发生改变,从助力寒门学子“有学上”到“上好学”,从助力其“学有所成”向“学以致用”的层面提升。
教育与慈善公益结合,在推动实现教育公平、提供优质资源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为教育公益事业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空间与机遇。超越温饱、读书需求的青少年素养教育,日益增长的全国城乡老年教育需求,高等教育知识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更新,科学技术知识体系的创新等,都将促成教育公益的“升级换代”,成为进一步提高民生福祉、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社会组织的“蓝海领域”
深化改革的前导是体制与机制的创新,深化改革的目的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新时代,深化改革成为社会生活主旋律。慈善公益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内涵抑或外延都有了深刻变化,正在从传统的个人修为转变为大众的道德实践,从行善积德的理念法则转变为深刻的社会变革,从较为单一的救济解难转变为丰富多元的社会公益……慈善公益事业欣欣向荣、生机勃勃。
以发展的眼光来看,未来将是科技的时代,科学技术将以革命性的方式彻底改变人们的生产与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尽管不直接从事科研开发,但在科学技术,特别是基础研究的资源支持、组织协调、合作服务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决定》指出:加强有组织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支出用于基础研究比重,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支持基础研究,支持基础研究选题多样化,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决定》为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在科技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提供了有力支持。目前,国内多家企业和企业基金会已建立了针对科学家与科研项目的奖励支持基金。《决定》将引导与鼓舞更多社会组织公益力量进入这一领域。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迈向系统化建设阶段,成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步骤。其中就包括“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等内容。
《决定》指出:完善协商民主体系,丰富协商方式,健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化平台,加强各种协商渠道协同配合。健全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
此次《决定》为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协商工作建立起了“制度化平台”以及“采纳、落实、反馈机制”。制度与机制的建立使社会组织常态化参与协商有了最为坚实的基础,至于社会组织立身其间的表现还需要广大社会组织自己回答。
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助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共同体,是包括公益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的重要使命之一。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社会组织在助力健全社会治理体系方面日益发挥出桥梁与载体作用,其社会价值也逐步得到广泛认可。
《决定》进一步指出:健全社会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建设。
党建是旗帜,社工队伍是“主力军”,志愿服务是“生力军”。伴随经济社会的进步,将会有更多有意愿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各界力量加入进来,发挥作用。
自然,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其自身治理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决定》指出:“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作为社会治理两大任务明确下来,为社会组织的未来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广大社会组织也将在《决定》指引下开拓更大空间,展现更大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