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改革发展

2024-09-06 17:16:22  作者:   来源:《中国民政》杂志   责任编辑:陈娜

从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施行,到今年9月5日修改后的新法施行,慈善法规范、引导和保障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整整8周年。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的颁布实施,不仅为慈善组织、捐赠者、受益人及社会各界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更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值此之际,《中国民政》杂志8月下刊策划推出“法治力量,引领慈善新航向——慈善法实施8周年成效巡礼”专题报道,回顾慈善法实施以来对全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聚焦江苏、湖北、重庆等地慈善事业发展成效,深入探访各地慈善实践案例,共同见证在法治力量护航下我国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与进步足迹。  

今天推荐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的署名稿件《坚持依法治善依法兴善依法行善 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改革发展》。

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民政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慈善法,坚持依法治善、依法兴善、依法行善,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改革发展。

慈善法实施以来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改革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2016年,我国慈善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迈入了法治化的发展轨道。慈善法的实施,不断释放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公益慈善事业的强烈信号,引导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各界更多关注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慈善法制体系不断健全。慈善法构建了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制度框架,对各类慈善主体的权利义务、开展慈善活动、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慈善法,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涵盖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公开募捐管理、慈善信托备案、慈善活动支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志愿服务、信息公开和财产保值增值等多个方面,17个省份、4个有立法权的市根据慈善法精神出台了地方性慈善法规,全国慈善法制体系已基本建立。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进一步夯实了公益慈善事业改革发展的法治保障。  

(二)慈善力量有序增长。慈善法重点鼓励和规范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发展,同时支持各类主体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确立了既突出重点又兼容并包的慈善力量格局。按照慈善法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全面开展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慈善信托备案等工作。截至2024年7月底,全国共登记认定慈善组织达15151家,累计备案慈善信托1877单,信托合同总规模74.7亿元。此外,还有大量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民政部指定的29家平台已累计为全国逾2万家(次)慈善组织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发布公开募捐信息超过17万条,募集善款总额超过500亿元,累计带动逾600亿人次的网民点击、关注和捐赠。  

(三)慈善活动日益规范。慈善法对开展慈善活动,特别是对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财产、信息公开等作出了系统规定,并明确了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慈善法,坚持支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健全法人治理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严守公益初心和非营利底线。持续开展慈善组织年报工作,建设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实施“阳光慈善”工程,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监督、推进行业自律。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查处慈善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慈善活动中的风险。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依法参与和监督慈善活动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  

(四)慈善氛围更加浓厚。2016年以来,民政部组织了三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举办了六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连续九年开展“中华慈善日”主题宣传,会同相关部门连续多年举办“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公益慈善论坛”、“中国网络文明大会公益慈善论坛”,支持建设南通中华慈善博物馆,大力弘扬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党委、政府将公益慈善事业摆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主动细化实化慈善法规定的激励和促进措施,为公益慈善事业改革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支持,培育打造了一大批慈善组织、慈善项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带动越来越多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加入到慈善大家庭中,全民慈善的社会氛围越来越浓。在慈善法的引领下,慈善力量主动服务“国之大者”,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优抚、救助灾害、科教文卫、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仅今年上半年,慈善力量向重点受灾省份捐赠款物已逾19亿元。

准确把握法治慈善与公益慈善事业改革发展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和发展公益慈善事业,需要准确把握好法治慈善与公益慈善事业改革发展的关系。  

(一)公益慈善领域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公益慈善事业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人民性、社会性,深化公益慈善领域改革,发展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必须把握原则、明确方向、坚守底线,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健全慈善法制体系,能为改革提供基本依据和运行轨道,确保改革不走样、不变道、有章法;能有效凝聚改革共识,争取各方力量支持,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能为改革塑造基本秩序,以法律的权威性推动改革举措整体性、系统性落地,将字面上的改革转变为行动中的改革。反之,没有法律依据的改革,不可能全面、有序和可持续地推进。近年来,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如慈善组织认定、公开募捐管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慈善组织抽查审计、互联网慈善监管、慈善信托管理等,都是在慈善法框架内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坚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暂无法律依据的先立后破,在法治的框架内推进改革,是进一步深化公益慈善领域改革的基本要求。  

(二)公益慈善领域改革实践是慈善法治建设的动力源泉。将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是新时代法治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没有改革实践的不断推进,法治建设将缺少所必需的经验、现实基础以及可预见的方向,失去前进动力。慈善法顺利出台、及时修改的实践充分说明,公益慈善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是法治慈善建设的主要推动力,改革中积累的成功经验是法律条文的重要来源,改革面临的瓶颈问题是立法工作中的主要着力点。例如,为破解民政部门在慈善扶持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小马拉大车”问题,新修改的慈善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规范管理工作,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加强了慈善工作合力;各地不断探索和优化慈善力量参与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机制与路径,一系列改革实践直接推动了新修改的慈善法增设应急慈善专章;各地探索创新“五社联动”机制,引导慈善资源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的改革实践,有力推动了新修改的慈善法对发展社区慈善作出专门规定。可见,改革实践的不断推进,能为法治体系的与时俱进、日益完善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三)公益慈善领域法治建设要主动适应公益慈善事业改革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需要。一方面,公益慈善领域改革实践向前推进一步,公益慈善领域法治建设就应该跟进一步,既要及时确认、巩固、深化改革成果,也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例如,针对慈善法公布实施后成立的社会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存在法律障碍问题,新修改的慈善法去除了特定时间限制,表明不管是什么时候设立,只要愿意成为慈善组织都可以申请认定。另一方面,公益慈善领域法治建设要对公益慈善事业改革发展进行主动谋划,注重从法律上解决改革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并为改革预留合理空间,以良法推进改革。例如,新修改的慈善法对慈善信托税收优惠作出了突破性规定,引领慈善信托更好发挥作用;首次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纳入慈善法附则并作出原则性规定,为下一步推进相关改革指明了方向、预留了空间。要充分发挥法治慈善对公益慈善事业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护航作用,使公益慈善领域的改革实践井然有序、生机勃勃。

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为抓手持续推进公益慈善事业改革发展

新修改的慈善法立足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公益慈善事业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和制度变革,为有效解决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实践问题和监管重点难点,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制度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为抓手,持续推进公益慈善事业改革发展。  

(一)坚持依法治善,进一步完善慈善法治体系。一方面要实现有法可依,及时制定和修订慈善法配套法规政策标准,将慈善法有关规定转化为推动改革的具体举措。民政部新修订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新制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9月5日将公布实施,年内还将制定《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的规定》。各地民政部门要健全配套制度,在坚持不懈做好“大块头”地方立法的同时,把着力点放在“小快灵”、“小切口”上,结合公益慈善事业改革发展需要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动制定配套的落实政策和实施细则。另一方面要实现有法必依,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慈善法各项规定严格落实。要着力提升民政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准确把握民政部门作为慈善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全面掌握修改后的慈善法主要制度安排,提升依法履职的意识与能力。要推动建立慈善综合监督机制,与党建工作机构、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形成贯彻落实慈善法的合力。要加强执法监督,做实日常监督,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法之必行,为公益慈善事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着力依法兴善,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更多支持。要落实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党委政府将公益慈善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要积极协调推动落实慈善法明确规定的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激励扶持措施,加强购买服务、用地、金融等方面政策支持,推动制定完善针对房产、股权等非货币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支持发展慈善组织,按照新修订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优化认定程序,促进慈善组织数量有序增长、质量稳步提升;支持发展慈善信托,积极探索以不动产、股权等非货币财产形式设立慈善信托,拓宽慈善资源汇集渠道。要鼓励创新慈善方式,创新发展互联网慈善,通过科技赋能提高慈善参与的广泛性、便捷性、趣味性、规范性;大力发展社区慈善,鼓励开展慈善服务,推动慈善资源下沉,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升慈善活动的感知度、可及性、精准性、持续性。要强化激励宣传,加大慈行善举表彰奖励力度,丰富拓展慈善宣传阵地和载体,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巩固发展崇德向善的良好局面,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三)引导依法行善,促进慈善力量广泛有序发挥作用。要面向慈善组织及其他慈善活动的参与者开展慈善法学习宣传活动,教育、引导他们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理解和遵守慈善法的规定,主动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要引导慈善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自我约束机制,完善财务、资产、业务活动等管理制度。要深入实施“阳光慈善”工程,依法指导和督促慈善组织做好信息公开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赢得公众信任。要支持发展慈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规范发展。要支持和引导慈善力量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深入开展扶老助残、扶幼济困、助学助教等活动,有序参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大局中实现价值、展现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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